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的主要區別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有什么不同
簡單地說,勞務派遣的特點就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勞務派遣亦稱人才租賃,即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機構提出所需人員的標準和工資待遇,由派遣機構通過市場招聘等方式搜索合格人員,把篩選合格的人送交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系,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系,
勞務派遣的具體形式有以下幾種:
完全派遣
由派遣公司(例中海智庫)承擔一整套員工派遣服務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選拔、培訓、績效評價、報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轉移派遣
有勞務派遣需要的企業自行招募、選拔、培訓人員,再由派遣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負責員工的報酬、福利、績效評估、處理勞動糾紛等事務,
減員派遣
減員派遣指企業對自行招募或者已雇傭的員工,將其雇主身份轉移至派遣公司。企業支付派遣公司員工派遣費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資金、福利、各類社?;鹨约俺袚泄椭鲬袚纳鐣头韶熑?。其目的是減少企業固定員工,增強企業面對風險時候的組織應變能力和人力資源的彈性。
試用派遣
這是一種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將新員工轉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試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單位在準確選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選拔和測試時產生的誤差風險,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短期派遣
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機構共同約定一個時間段來聘用和落實被派遣的人才
項目派遣
企事業單位為了一個生產或科研項目而專業聘用相關的專業技術人才。
晚間派遣
用人單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時間,獲得急需的人才
鐘點派遣
以每小時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特種人員。
雙休日派遣
以周六、周日為基本計價單位派遣人員。
集體派遣
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機構把閑置的人員部分或整體地派遣給第三方。
實用指針
勞務派遣對促進派遣員工就業、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技能和執業能力、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解決派遣員工的后顧之憂等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起新型的勞動關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部門的就業平臺和資源優勢,為派遣員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為廣闊的職業選擇;重視派遣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員工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選擇能力,
2.勞務派遣不僅保證了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內部的崗位空間和崗位調整,提高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可節省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的各項費用,如場地租用費、廣告費等;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自行招進不符合要求人員造成的損失和處理的麻煩,
3.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要求派遣機構增減派員,有利于用人單位用人的靈活性;也可使用人單位從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中解脫出來,有利于用人單位集中精力抓好生產經營;
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的十不同
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共同之處是,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都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那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之間有什么不同呢?今天小編跟你細說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十個區別。
一、服務性質不同
對用工單位而言,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是
派遣工。
而外包公司提供的卻是針對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的全部勞務服務。
二、用工需求不同
對勞務派遣而言,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需要的是勞務派遣單位為自己提供約定數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這與勞務派遣單位并不相關。
對
勞務外包而言,發包單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為自己完成約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勞動力,這與發包單位沒有實質關系。
三、用工范圍不同
勞務派遣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崗位而非特定項目的派遣員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個相對獨立項目用工總數的一部分。
勞務外包卻是為用工單位提供特定項目而非特定崗位的外包員工,并且外包員工應該占整個項目用工數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質不同
勞務派遣簽訂的是
勞務派遣合同,勞務外包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服務性質不同協議性質也完全不同。
勞務派遣協議中用工單位是以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派遣工數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人數乘單價”。
勞務外包協議中發包單位依據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結算費用,結算方法是“工作數量乘單價”。
五、結算標準不同
勞務派遣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勞動力”,是“員工數”。
勞務
外包服務的結算標準是“工作量”,是“項目數”。
六、管理角色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員工接受的是用工單位的管理,即便某個管理人員本身也是派遣員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單位的管理職能。
勞務承包單位員工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發包企業并不參與對承包單位員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務主體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的法人實體。
勞務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實體,也可以是個人(不建議發包給個人,實際中個人外包往往會被判為勞動關系)。
八、相互關系不同
勞務派遣是三方合作關系,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都存在法律關系。用工單位應該與派遣員工就工作崗位、勞動紀律、獎金計算、安全生產、保守商密等事項簽訂崗位職責協議。
勞務外包只是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雙方發生關系,發包方與承包方員工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也無須簽訂任何協議。
九、適用法律不同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用工形式,派遣方、用工方、派遣工三方關系處理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務外包作為一個經營服務項目,發包方承包方之間關系處理適用合同法。
十、違法后果不同
勞務派遣關系中,如果因為工作給派遣員工造成損害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按《勞動合同法》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外包服務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員工并不直接發生法律關系,除必須確保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以外,無須對承包方員工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你整合的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十個區別。
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的四大區別
勞務派遣和
勞動中介分別是什么性質?它們兩者間有何聯系?亦或是又有什么區別?我們一起看下文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雇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并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二、什么是
勞務中介?
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并收取一定的職業介紹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及相關法律保護。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區別。
第一、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中介機構的根本區別在于,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而勞務中介機構主要是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存在一般的民事關系,其相互間的關系不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保護。勞務中介機構只承擔民法上的法律責任,不會被要求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支付工資。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責任;
第二、實務中對勞務派遣和勞務中介機構進行認定時,如果勞動者與單位簽訂有勞動合同,通過勞動合同內容一般就可以確定雙方關系的性質。但是如果勞動者未與任何一方簽訂有書面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但是,如果勞動者工資由勞務中介機構發放而勞動者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查明勞務中介機構與用工單位確實存在勞務派遣口頭協議或書面協議,而且勞務中介機構亦是有開展勞務派遣業務資格的,可確認為勞務派遣,認定勞動者與勞務中介機構形成勞動關系,
第三、勞動派遣和勞務中介的盈利方式不同。勞務派遣是向使用派遣員工的企業一方收取管理費作為盈利方式;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向雙方或單方都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
第四、勞動派遣和勞務中介的法律關系和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中介涉及的僅僅是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涉及的是勞務派遣單位、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勞務派遣組織必須與
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系,其相互關系的調整適《勞動合同法》。勞務中介組織主要是通過向企業和勞動者提供勞務信息服務并收取一定的勞務中介費用,勞動者與勞務中介組織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勞動關系,其相互間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調查,其適用的是《合同法》。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向派遣單位退回員工么?
【案例】
HW公司是一家
勞務派遣公司。2009年8月,吳某與HW公司簽署了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將吳某派遣到某外資上海辦事處工作。2010年2月,該外資代表處向吳某發出書面解除用工通知書,理由是:吳某把代表處電子郵箱內的電子郵件發送至其私人的電子郵箱。次日,
勞務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單位書面通知,稱吳某嚴重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當天解除了與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吳某不服,認為派遣單位及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理由不充足。吳某只好向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勞務派遣單位自解除至勞動關系恢復期間的工資。
【夏燕峰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向派遣單位退回員工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該規定對派遣員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條件比較科學,也比較合理比較明確。如果用工單位不能嚴格依此規定無故退回派遣員工,不僅可能是違約行為,而更可能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退回員工的行為時違反法律規定的。
在本案中,辦事處為王某的用工單位,而勞務派遣單位HW公司則為吳某的用人單位。辦事處僅僅以在吳某將代表處電子郵箱內的電子郵件發送至其私人的電子郵箱而將吳某退回到HW公司,HW公司據此而解除與吳某的勞動合同。辦事處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吳某的合法權益,構成違法。
【法條】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HR應對】
1、用工單位將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構成違法,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勞務派遣單位在遇到用工單位退回員工時,必須對用工單位的退回理由進行審查,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據此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必須要求用工單位對此承擔違法責任。
案例: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工資誰來支付
案情簡介
2006年8月,張某作為
勞務派遣員工,被派到北京市一家從事手機經銷的公司任促銷員。因工作需要,張某經常在節假日加班,但從未收到勞務派遣公司或手機經銷公司支付的加班費。半年后,張某要求手機經銷公司支付自己節假日期間的加班費,但被拒絕,理由是《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應當由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支付,手機經銷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以及勞務派遣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務合同均沒有約定手機經銷公司有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工資的義務。于是張某便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獲得加班費的要求,勞務派遣公司以其從未安排張某在節假日加班為由予以拒絕。無奈中,張某只好將勞務派遣公司和手機經銷公司一起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兩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資。
判決結果
經調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張某確有在節假日加班而未獲加班工資的事實存在,但勞務派遣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加班工資的義務。
最終,仲裁委判定張某的加班費由手機經銷公司(用工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專家點評
北京勞動仲裁律師趙恒律師分析如下:
被派遣的勞動者跟其他勞動者一樣,當然有權獲得加班工資,他們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包括加班工資。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
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另外第五十九條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趙恒律師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節假日加班,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對于派遣員工來說,其用人單位主體具有雙重性,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都是支付員工工資報酬的義務主體。如果對于加班費的支付,勞動者、派遣公司和實際用工單位有具體約定,按照約定支付加班費。如果沒有具體約定,應當由實際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工資。
勞務派遣怎么交社保
社保與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每個勞動者都應該了解自己的社保如何辦理,尤其是哪些勞務派遣人員更是如此。華路卓勞務派遣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誰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社保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系,其相互關系調整適用《勞動法》。
從法律關系上講, 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是企業和員工的關系,故應有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用;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故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
當然在用工實務領域,基于效率的考慮,派遣單位可能會與要派單位約定有要派單位直接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避免了要派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用工費,派遣單位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復雜過程,但這種約定只是雙方之間的合同義務,并不改變派遣單位的法定義務性質。
二、如何辦理派遣員工的社保(代辦社保)
根據《用人單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勞務派遣機構將按用人單位提出的派遣員工工資基數,辦理社會保險的項目,具體內容是:
1、 每月28日前,由用人單位支付次月社會保險所需費用;
2、 勞務派遣機構為派遣員工代交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 根據派遣員工每月增減情況變化,及時辦理人員調入、調出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
4、 符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應享受的待遇時,辦理各項費用的報銷手續;
5、 應用人單位要求代交派遣員工住房公積金;
6、 向用戶提供各項社會保險的政策咨詢及各項社會保險新出臺政策的宣傳。